《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也在紧张进行中。不久前,万科在全国20个城市展开统一行动,将属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更名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这是继2005年年底,万科物业将旗下在管项目“物业管理处”全部更名为“物业服务中心”之后的又一有针对性的举措。
“全国人大于2007年3月审议通过的《物权法》首次从立法角度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概念后,万科是国内首家更名的物业公司,这也是行业趋势。”万科物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法律配套原则遵循立法法
《物权法》实施后在物权保障方面会存在诸法并行的局面。如何与现有法律衔接,解开立法精神与法条冲突,将成为该法实施的关键问题。目前中国的财产法、行政法体系中关于物权的各种条文已开始全面梳理。
万鄂湘表示,《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的废止,因此《物权法》正式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其次,《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衔接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83条与《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也指出,物权法虽然属于民法范畴,但其中包含了许多行政法律规范,相当多的条款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如征收征用、不动产登记、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都会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争议。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物权法,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江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提上日程。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已经出现了对拆迁户的救济困境。《物权法》规定,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要给予拆迁补偿。但由于全国各地经济状况不一,只能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制定补偿标准。如果对补偿不服,却无法起诉。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能告具体行为,对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拆迁户对政府补偿标准不满,就出现了状告无门,这是不公平的。”江平说。如果可以起诉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将可以对拆迁补偿的标准进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