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有计划地逐步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常政发[2008]66号《常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精神,决定继续对我市(天宁、钟楼、戚墅堰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困难家庭、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和“劈户”困难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现公告如下:
一、申购条件
1、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申购条件(以下条件应同时满足)
(1)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已满3年;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
(4)家庭年总收入低于3.6万元或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2、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困难家庭的申购条件(以下条件应同时满足)
(1)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已满3年;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
(4)家庭年总收入低于3.6万元或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5)属于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
3、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购条件(以下条件应同时满足)
(1)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已满3年;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
(4)家庭年总收入低于3.6万元或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5)持有市残联发放的残疾证。
4、“劈户”困难家庭的申购条件(以下条件应同时满足)
(1)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已满3年;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
(3)家庭年收入低于3.6万元或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
(5)“劈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时,必须先行与同住家庭达成相互转让协议、受让协议,征得房屋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并办理并户手续。“劈户”双方达不成并户协议的,但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购条件的,可以按低收入困难家庭进行申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