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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新法下月实施 中介租房须缴60万风险准备金

时间:2008-5-17 9:30:22 来源:新京报 作者:马力 点击数:
  • 下月1日开始,房地产中介必须向指定银行交纳不低于60万元的租赁代理保证金,并开设租金专用账户,否则不得从事租赁代理业务。市建委表示,《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下月开始实施,此举是为了保护房屋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

下月1日开始,房地产中介必须向指定银行交纳不低于60万元的租赁代理保证金,并开设租金专用账户,否则不得从事租赁代理业务。市建委表示,《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下月开始实施,此举是为了保护房屋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租金由银行代收代付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房地产中介在租赁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由于个别房地产中介违规经营,收取承租人租金后挪作他用或携款潜逃,形成社会矛盾和恶性事件。

此次北京执行的新办法,规定了房地产中介从事租赁代理业务的必须条件。首先是中介在从事业务前应先向房屋租赁代理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存入60万元风险准备金,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全部终止至相关费用结算前不得提取风险准备金;其次,中介须开设与企业自有资金账户分设的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实行银行代收代付。

最后,中介在交存了风险准备金、开设租金账户后还要到市建委备案,市建委通过“北京建设网”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将租赁代理机构备案情况和开设的租金专用账户进行公示。

中介收租金次日入专用账户

同时,即将实行的新办法还对租金账户收付租金,以及房屋租赁代理的收费和标准等内容提出了要求。首先,租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除中介应收取的佣金和约定的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而如果承租人不同意直接将房屋租金存入租金账户的,也可委托中介代收,但中介收款后应向付款人开具收据,并在次日将全部租金存入租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或存入租金账户外的其他账户。

市建委表示,对于中介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占用、挪用或拖延支付客户资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该企业信用系统并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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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殷燕飞    责任编辑:殷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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