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物权法》正式实施还有80余天,相关法律修订与配套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立法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已经开始具体考虑物权法与现行法律的衔接问题,这将至少涉及现行的《担保法》、《行政诉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的修订。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过程。
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透露,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物权法》起草小组组长江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物权法》和现行法律既有融合也有转换,原来在其他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而有所规定的,在《物权法》中却有所改变。“所以,《物 权法》通过后,我国许多相关法律法规都要修改,以切实维护公民的法定权利。”江平说。
两部法规开始修订
记者从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了解到,10月1日前,建设部肯定会出台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不出意外的话前者将更名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条例》。
从4月开始,建设部总经济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瑾,《物权法》起草人之一梁慧星教授,包括江平在内的物权法一线专家学者,到全国各城市就《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争议焦点、制度创新、司法适用等问题进 行布道,物权法全面进入热身阶段。建设部已经在北京及各地组织了不下20场的物权法讲座。
一个月前,江平曾参加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关于以上两项条例修订的研讨。由于“重庆钉子户”事件,使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未来物权法的匹配问题变得十分棘手。
江平向记者坦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比较困难,因为其立法精神就同《物权法》有冲突。前者在土地问题的态度是以“拆”为主,但《物权法》的态度是以“征”为主;前者规定凡是在规划范围内的都要拆,但后者在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修改后,“土地征收”的概念将取代“房屋拆迁”概念,《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条例》也将取代此前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