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房发〔2006〕103号
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市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防止“假退房真炒房”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按照《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网上签约并及时进行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开发企业不得为购房人的期房转让行为提供便利。
三、购房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调查核实后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四、购房人退房,应填写《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由开发企业报送主管部门。
五、开发企业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及房屋销售人员的管理,热情为购房人服务,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不得向退房的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购买人违约的,开发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向退房人收取违约金,开具正式票据。
六、开发企业不得为已经按合同约定交付的商品房办理退房手续,但因开发企业的原因除外。
七、开发企业在办理退房手续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期房转让委托代理的业务。
九、溧阳市、金坛市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