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汽车位配套的补充规定

时间:2007-1-17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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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住宅小区汽车位配套的补充规定
摘自常州房地产信息网
各有关单位:
2004年10月9日,市房管局、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物价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常房发[2004]116号),对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鉴于目前新建住宅区汽车位配套的规划指标的调整以及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对新建住宅小区的汽车位配套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     自发文之日起,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的汽车车位配套指标按每10户不低于3个车位的标准进行配套。
二、     人防地下设施所包含的车位不计入上述指标。
三、     超标准配建的汽车位,建造成本未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的,可以销售,但不得改变用途,原则上只能出售给本小区的业主。
四、     2004年10月9日至2006年2月28日期间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汽车位的配套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xc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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