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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库存量实施法出台

时间:2008-4-24 9:29:41 来源:常州日报 作者:殷燕飞 点击数:
  • 记者昨天获悉,为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市发改委和粮食局联合发布《常州市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实施办法》,对全市257家粮食经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保持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进行了规定……

记者昨天获悉,为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市发改委和粮食局联合发布《常州市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实施办法》,对全市257家粮食经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保持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适用的粮食经营者是指在我市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收购、销售、加工的经营者,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收购数量在50吨以下的以原粮收购为主要业务的经营者以及承担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业务的粮食企业。

必要库存量标准,是在粮食供求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实施。收购经营者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平均经营量30%的必要库存量;销售经营者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0%的必要库存量;加工经营者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收购经营者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经营者标准掌握。

最低库存量标准,是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实施。粮食收购经营者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5%的库存量;销售经营者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15%的库存量;加工经营者的原料最低库存量按收购经营者标准掌握,成品粮油最低库存量按销售经营者标准掌握。

最高库存量标准,是在粮食供求紧张或发生冲突事件,引起或可能引起粮食市场波动时实施。粮食收购经营者应当保持不高于上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40%的库存量;销售经营者应当保持不高于上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30%的库存量;加工经营者的原料最高库存量按收购经营者标准掌握,成品粮油最高库存量按销售经营者标准掌握。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加工经营者,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的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的限定。

根据我省下达的最新要求,我市粮食必要库存量标准为46520吨,最低库存量标准为42207吨,最高库存量标准为55191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尽快把省定库存量标准核算到每一个粮食经营企业,同时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严惩违反规定的粮食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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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殷燕飞    责任编辑:殷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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