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常州中院对故意杀人罪犯史海阳、赵炎宾执行死刑。
罪犯史海阳,男,33岁,江苏省无锡市人,199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7年12月刑满释放。2006年4月25日,被害人刘某从银行账户上提款3万元人民币借给罪犯史海阳,罪犯史海阳与常州某公司王某联系租房,定于2006年5月4日起承租常州市新北区某花园某幢某房间,办理了租房手续。2006年5月4日上午,罪犯史海阳将被害人刘某接到该承租房,双方因故争执,罪犯史海阳将刘某杀害,用钢锯、手术刀等工具,将尸体肢解并用塑料袋分装,抛至常州市新北区某园附近的河塘、荒地、树林等地。
罪犯赵炎宾,男,38岁,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曾因犯盗窃罪入狱,2004年12月刑满释放。2006年9月中旬,罪犯赵炎宾从呼和浩特市到金坛市。2006年10月15日夜晚,罪犯赵炎宾与吴某等五人在金坛市吃饭,到金坛市某夜总会唱歌,找被害人杨某等陪舞、陪唱。罪犯赵炎宾、吴某又带杨某、马某到大排档喝酒到10月16日凌晨,吴某带马某离开,罪犯赵炎宾将被害人杨某带到暂住地嫖宿,因嫖资产生争执,赵炎宾用双手扼住被害人杨某的颈部致窒息死亡,用电线将尸体捆绑装入编织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