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建设局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今年3月24日起新取得土地的住宅项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据介绍,新标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一定比例交存。我市计算首期维修资金交存基数的建安造价为:配备电梯的房屋为1500元/平方米;不配备电梯的房屋为1000元/平方米。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的比例统一确定为:配备电梯的房屋为8%;不配备电梯的房屋为6%;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为5%。
本次调整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数额为: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交存;购买不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交存;购买配备电梯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交存;购买不配备电梯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交存。其中,独立别墅虽然本体维修不涉及到公共分摊问题,但因和其它房屋一起共同使用小区设施设备,因此,也同样需要交存建立维修资金,其按照不配备电梯房屋的比例计算,交存数额为60元/平方米。
据了解,我市目前的商品房维修资金有三项,交存标准也不统一,一是由购房人按35元/平方米交存的本体资金,用于业主房屋本体共有部分的维修;二是由开发商按12元/平方米交存、最终打入住宅成本的小区资金;三是由开发商与业主约定交存的电梯费,每个小区甚至每户都没有统一的标准,管理办法与维修内容,有的小区有约定,大部分小区都含混不清。本次调整后,住宅维修资金标准统一,并且明确由购房人交存,其资金覆盖了住房本体、小区设施、电梯设备等所有项目的维修。但据介绍,维修资金不包括电梯设备的日常运行费用。
根据《通知》,新标准的执行从3月24日起新取得土地的住宅项目开始,且资金交存标准今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通知发布之前取得土地的住宅项目,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仍按原规定原标准执行。由于新取得土地的项目,从项目启动到建成入住需要2-3年的时间,因此新标准的真正开始实施还有一段时间。
据悉,住宅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后,年内我市还将完成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修定,明确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市房管局副局长吴海泳说明,住宅维修专项资金属于交存业主所有,归集建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最大的意义在于建立一种观念与机制。高层住宅70年的使用期内,光电梯的大修更新就可能发生4-5次,而首次归集的维修资金有可能一次电梯更新就用完,并不能全程保障住宅日后的维修,以后就需要相关业主按照资金的交存模式去自治。